設置高速公路限速標志的原則。根據2008年5月1日起執行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章第五節第六十七條"┄高時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機動車,不得進入高速公路。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高時速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公里"的規定和有關安全設計規范,結合江蘇各地的實際,充分考慮行車安全,兼顧公路使用效率,大限度體現"以人為本"理念。
制定標準,有條件地提高行車限速標準。制定統一標準,并根據整條路線的狀況和設計參數進行技術論證,然后確定哪個路段時速可達多少,哪種車型高時速為多少等;對線形較好、視線開闊、路況較好等有條件提速的高速公路適當提高高時速,擬至130公里;禁止隨意限速100公里/小時及以下;高速與市區連接線限速應有過渡;分時段、分路段限速。如此既保證駕駛安全,又保證科學的、合理的充分利用道路資源,提高高速公路的效率。
合理限速,規范標志設置。確定各特殊路段的運行速度作為各相應路段的限速值;兩不同限速路段之間,按相關規范設置減速過渡路段,并提前設置醒目的提示標志;以運行速度為依據并分大、小車分別設置速度限制標志和解除限制標志;正常行駛路段規定標志區間距離;必要時,對車輛運行速度進行跟蹤監測,將監測采集的實際安全行車速度與理論計算運行速度進行對比研究,并作出及時調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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